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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正「屏東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獎勵績優員工核發禮品禮卷作業要點」第三點及第六點
主管機關: |
屏東縣政府人事處 |
發文機關: |
屏東縣政府 |
發文日期: |
107.02.13 |
發文字號: |
屏府人給字第10704020100號 函 |
異動性質: |
修正 |
主旨: |
修正「屏東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獎勵績優員工核發禮品禮卷作業要點」第三點及第六點 |
法規名稱: |
屏東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獎勵績優員工核發禮品禮卷作業要點 |
法規內文: |
三、 員工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,得發給禮品禮券作為獎勵:
(一) 盡忠職守,任事負責,及時回應民眾需求,辦理為民服務業務,經評選服務績優。
(二) 團體績效評比結果,達成目標且表現優良。
(三) 熱心服務,不辭勞怨,積極解決重大問題,確有成效。
(四) 提出研究發展成果或提出創新改善措施,經採行確有成效。
(五) 執行專案計畫或臨時交辦事項,圓滿達成任務,有具體績效。
(六) 其他工作表現優良且績效卓著。
主辦機關不得以相同事件就不同款項事蹟重複核予獎勵。
六、 主辦機關辦理競賽活動核發績優員工禮品禮券之獎勵,應組成評審小組,經由公開評審機制審
議後,簽報機關首長核定。餘符合第三點所定各款事蹟之一者,經簽報機關首長核准後發給,以達
即時獎勵之效。
主辦機關應於公開場合辦理表揚,並請各機關(單位)於辦理訓練時,安排工作經驗分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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