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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正「屏東縣體育獎勵金頒發要點」,並自108年11月1日生效。
主管機關: |
屏東縣政府教育處 |
發文機關: |
屏東縣政府 |
發文日期: |
108.10.18 |
發文字號: |
屏府教體字第10830529600號函 函 |
異動性質: |
修正 |
主旨: |
修正「屏東縣體育獎勵金頒發要點」,並自108年11月1日生效。 |
法規名稱: |
屏東縣體育獎勵金頒發要點 |
法規內文: |
一、屏東縣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為獎勵體育成績優秀運動選手及教練,
為本縣爭取榮譽並賡續培養與發掘具有體育運動潛能之選手,特訂定
本要點。
二、申請本獎勵金之資格如下:
(一)凡設籍本縣之運動選手,代表國家、本縣或本縣各級學校,具
本縣體育獎勵金獎勵標準表(如附件)規定之一者,得申請獎勵
金。但代表本縣出賽全中運或因法令規定安置於本縣就讀之學
生且能提出無法設籍本縣之法院證明者不受設籍本縣之限制;
其教練並得以選手之個人成績申請獎勵金。
(二)前款設籍本縣之選手,非代表本縣或本縣各級學校參賽者,不
予獎勵;與他縣市選手搭檔參加國內賽者,亦同。
(三)第一款所稱設籍本縣,係指比賽當時為本縣籍且申請獎勵金時
,仍設籍本縣者屬之;所稱代表本縣,係指由本府組隊或以本
縣各相關體育委員會或各身障團體名義參賽,且秩序冊內能清
楚顯示為上述各團隊名稱者屬之。
(四)全國性各單項比賽,不以縣市、學校為報名單位,均屬以個人
名義參賽,其申請資格應符合本縣體育獎勵金獎勵標準表第(十一)
項備註各款之規定,且單位名稱需註明為「屏東縣」。
三、本縣體育獎勵金之申請,以本府公告申請日期為基準日,凡比賽日期
未在基準日內,概不予受理。
四、前點公告之申請時間、地點、期限及流程,由本府通知縣內各鄉鎮市
公所、各身障協會、縣體育會及各級學校協助轉知。全國運動會、全
國中等學校運動會、全民運動會、全國身障運動會、全國原住民族運
動會之申請規定,由本府另行通知辦理。
五、凡符合申請資格者,應於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,逾期者視同自願放棄
,不予補申請。
六、應提出之申請文件:
(一)基本文件:
1.收據:公立機關、學校為各單位之領款收據;私人機關團體
或個人應檢附由本府統一製定之收據。
2.印領清冊:以本府製定之格式為限。
3.申請書:以本府製定之格式為限。
4.成績證明:以各主辦單位核發之獎狀為限。但主辦單位係以
獎盃、獎牌核頒無另發獎狀者,得以教育部體育署或中華民
國各單項協會所出示之公函或蓋有主辦單位關防之證明正本
替代。
5.戶籍謄本:由國小提出申請者免附;具教練身分者得以身分
證影本替代。
6.申請第(十一)項者需附學生證明:國中以上需檢附學生證影
本(需核章);國小需檢附學生在學證明(需核章)。
(二)佐證文件:依本縣體育獎勵金獎勵標準表各項規定分別檢附:
1.教練應提出證明確為獲獎選手之教練秩序冊。
2.選手應提出證明參賽項目確實符合申請資格,如秩序冊、賽
程表、國手證明或教育部出具之代表隊證明等。
(三)委託書: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獎勵金者應出具委託書(不含代為
送件者),委託人並應於委託書內簽名並蓋章。但由本縣體育
會各單項委員會、公立機關、學校統一申請者免。
(四)切結書:具領人如為受委託人,受委託人應出具切結書並保證
能將 該獎勵金負責轉交委託人,並加註如有不實,願負一切法
律責任等字樣。但由本縣體育會各單項委員會、公立機關、學
校統一申請者免。
(五)申請人所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者,應加註與正本相符並核章。
(六)申請人應檢附真實文件提出申請,如事後經查明為故意變造時,
除追回已領取之獎勵金外,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。
七、申請人之資格不符不予受理。所提出之文件與規定不符,得當場退件
或補正,經通知補正後,於規定之期限前仍未完成補正者,應敘明理
由駁回;經複審結果不符獎勵標準者亦同。
八、本獎勵金之核定為期審核公正,特設審查小組,由本府教育處長擔任
召集人。小組成員包括本縣議會、本府主計處、本縣財稅局、本縣體
育發展中心、本縣體育會各一人。
九、本獎勵金由本府教育處初審,加註審查意見連同相關證件提請審查小
組複審。
前項初審作業由本府設作業小組,負責初審相關事宜。
十、本獎勵金所需經費,列入本府年度預算支應,並得視本府財務狀況減
少獎勵金或停止其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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圖表附件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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