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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正「屏東縣低收入戶調查及生活扶助作業要點」第四點、第五點、第十四點之三,並自即日起生效。
主管機關: |
屏東縣政府社會處 |
發文機關: |
屏東縣政府 |
發文日期: |
107.11.09 |
發文字號: |
屏府社助字第10780696800號 函 |
異動性質: |
修正 |
主旨: |
修正「屏東縣低收入戶調查及生活扶助作業要點」第四點、第五點、第十四點之三,並自即日起生效。 |
法規名稱: |
屏東縣低收入戶調查及生活扶助作業要點 |
法規內文: |
四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:
(一)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。
(二)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
。
(三)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。
(四)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、無扶養事實,且未行使、
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。
(五)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。
(六)在學領有公費。
(七)入獄服刑、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。
(八)失蹤,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,達六個月以上。
(九)因其他情形特殊,未履行扶養義務,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,
經本府社工員訪視評估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,認定以不列入
應計算人口為宜。
前項第九款之認定,依屏東縣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款處理
原則辦理。
五、本要點所稱家庭總收入,指下列各款之總額:
(一)工作收入,依下列規定計算:
1.已就業者,依序核算:
(1)依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。
無法提出薪資證明者,依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工
作收入核算。
(2)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,且未能提出薪資
證明者,依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
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。
(3)未列入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者,依中央
勞工主管機關公布之最近一年各業初任人員每月平均經
常性薪資核算。
2.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,依基本工資核算。但經公立就業服務
機構認定失業者或五十五歲以上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媒介工
作三次以上未媒合成功、參加政府主辦或委辦全日制職業訓
練,其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,所領取
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,仍應併入其他收入計算。
但依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規定參
加建教合作計畫所領取之職業技能訓練生活津貼不予列計。
(二)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。
動產及不動產之核計方式:
1.動產:包括存款、有價證券與投資等,利息所得核算為本金
,按最近一年臺灣銀行全年平均值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
計算;國內股票之價值,按調查時前一個月,臺灣證券交易
所提供之個股月平均價計算;其他有價證券或投資,按調查
時市場交易價格計算。
2.不動產:包括土地、房屋,土地價值以公告現值計算,房屋
價值以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計算。
3.汽車計算方式如下:
(1)當年度購置新車者,不予核列低收入戶。
(2)車齡逾五年以上且汽缸容量未超過一千六百亳升者,其
汽車價值不予列計。
(3)其餘各年份或汽缸數超過 一千六百毫升者,則請其檢附
二家車廠估價單,以其平均值之價值,併入動產計算,
無法提供者,由本府審核人員逕詢車廠汽車價值,併入
動產計算。
(4)如屬謀生工具或須載送家庭人口罹患嚴重傷病者就醫,
經查證屬實且非屬第(1)款之情事者;其汽車價值不予
列計。
(三)其他收入:前二款以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。係指包括下
列各項收入:
1.親友濟助。
2.捐款。
3.獎金。
4.失業給付。
5.贍養費收入。
6.征屬津貼。
7.保險給付。
8.定期給付之退休金(俸)、遺屬撫卹金。
9.政府給付之相關補償金及賠償金。
10.國民年金給付、老年農民福利津貼。
11.其他經本府認定者。
前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目工作收入之計算,原住民應依中央原住民
族事務主管機關公布之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報告,按一般民眾主要工
作所得與原住民主要工作所得之比例核算。但核算結果未達基本工資
者,依基本工資核算。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二、第一目之三及第二
目工作收入之計算,十六歲以上未滿二十歲或六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
歲者,依其核算收入百分之七十計算;身心障礙者,依其核算收入百
分之五十五計算。
申請人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之申報,本府得予訪查;其有虛偽不實
之情形者,除撤銷低收入戶資格外,並應以書面限期命其返還已領之
補助。
十四之三、低收入戶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一般學制日間部、進修部
、夜間部及建教合作之高中職以上學校之學生,每月核發低收
入戶高中職以上就學生活補助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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