:::
現在位置:
- 最新訊息
- 最新訊息內容
修正「屏東縣政府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預付標準表」,名稱並修正為「屏東縣政府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預付須知」,並自即日起生效。
主管機關: |
屏東縣政府人事處 |
發文機關: |
屏東縣政府 |
發文日期: |
107.10.09 |
發文字號: |
屏府人給字第10775886800號 函 |
異動性質: |
修正 |
主旨: |
修正「屏東縣政府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預付標準表」,名稱並修正為「屏東縣政府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預付須知」,並自即日起生效。 |
法規名稱: |
屏東縣政府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預付須知 |
法規內文: |
一、屏東縣政府為即時表達機關首長對執行職務意外傷亡同仁(遺族)之
慰問,爰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(以下簡稱
本辦法)規定,特訂定本須知。
二、執行職務受傷、失能,以機關所簽類別預付慰問金(如附表),嗣
後再依醫院所開立證明補發差額。
前項失能等級慰問金之發給,準用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
認定。
三、本辦法所定之慰問金,公務人員有故意情事者,不發給;有重大過
失情事者,減發百分之三十。
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認定,由核定權責機關學校依事實調查或依有關
機關之鑑定報告辦理。
四、本須知適用有疑義或未列明者,仍依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。
五、本須知之給付,於核定發給慰問金總額內抵充之。
|
圖表附件: |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