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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正「屏東縣戶外藝文展演活動管理自治條例」第六條、第七條條文。
主管機關: |
屏東縣政府文化處 |
公布機關: |
屏東縣政府 |
公布日期: |
107.09.17 |
公布字號: |
屏府行法字第10773845801號 令 |
異動性質: |
修正 |
施行狀態: |
自公(發)布日或溯及施行(實施) |
主旨: |
修正「屏東縣戶外藝文展演活動管理自治條例」第六條、第七條條文。 |
法規名稱: |
屏東縣戶外藝文展演活動管理自治條例 |
法規內文: |
第六條 申請舉辦展演活動,應於活動六十日前,檢附申請書、企劃
書十份及相關文件,向本府提出申請。逾期不予受理。企劃書內
容應具備下列事項:
一、活動舉辦負責人及現場負責人姓名、身分證字號及聯絡電話
。
二、活動舉辦日期、時間、場次及預計參加人數。
三、活動地點之位置圖、航照圖、配置圖、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
圖謄本。但配置圖應含有停車場及公廁規劃之使用面積。
四、緊鄰住家及學校者,須提出睦鄰計畫。
五、活動內容、節目表及入場售票方式、須以同步聽打服務,現
場手語翻譯等,以無障礙方式提供活動相關資訊。
六、工作人員組織工作分配表。
七、交通及人員安全、災害應變措施等場地秩序維護計畫,須含
括身障、年長者與行動不便等多元需求者出入動線,座位以
及緊急醫療等相關計畫。
八、展演活動公共意外責任險相關證明文件。
九、違禁品預防管制計畫及自律切結書。
十、舞台及舞台背景設施設計圖;其舞台高度超過二公尺或舞台
前景、背景設施超過四公尺者,應檢附舞台結構安全鑑定證
明文件。
十一、設施自行拆除及場地回復原狀切結書。
十二、總經費明細表。
第七條 前條所稱相關文件,係指下列證明文件:
一、展演活動場地所有權人或管理權人使用同意書。
二、有外籍表演者,應檢具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許可外籍表演者演
出證明。
三、流動廁所租借證明或文件,須含括無障礙廁所,且應設置於
活動會場半徑二百公尺內,並視活動會場大小增設之。
四、施放高空煙火者,應檢具本府消防局許可高空煙火施放證明
。
五、展演場地所轄稅務機關之娛樂稅票券驗票證明。
六、展演場地之鄉(鎮、市)公所垃圾清潔押金證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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